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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772号王某某易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石板溪村秧田坪村民组。被告易某,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石板溪村秧田坪村民组。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7月14日开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