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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56年3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罗祥龙,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男,生于1955年9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本院庭前调解,愿意给被告万某某机会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