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56年3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罗祥龙,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男,生于1955年9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本院庭前调解,愿意给被告万某某机会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