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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高,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大院内20栋,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585691-3。法定代表人:杨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452119-x。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绮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恒山路与江山大道交汇处金莎大厦16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56291065-5。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萝岗区九龙镇九佛建设路115号202房号,组织机构代码58763080-1。负责人:易文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曾于2013年因类似案件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过异议人,但当时法院判决对富昱特公司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极低,因此富昱特公司现转移至萝岗法院起诉应属于恶意回避天河区法院的管辖,且富昱特公司在萝岗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注册地在萝岗区。但实际上,该广州分公司只是互联网销售公司,并非在萝岗区有实体店经营销售业务,可见其跟萝岗区的联接点并不紧密,由萝岗法院诉讼管辖并不适宜,故提起上诉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涉案侵权作品复制品是向被上诉人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的,而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住所地又位于萝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九佛建设路115号202房号,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