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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与刘春云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刘春云,张文延,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西城区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3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波。被执行人刘春云,女,1935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文延,男,1960年9月6日出生。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号富顿中心*座**层。法定代表人师宏亚,主任。委托代理人赖清,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敏,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西城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冬,主任。委托代理人赖清,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敏,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房裁字(2014)第xx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区房管局称,西房裁字(2014)第xx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区房管局作出西房裁字(2014)第xx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西房裁字(2014)第xx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苏 涛审 判 员  盛亚娟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