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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彭某,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某某,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经考虑决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植浩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