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2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培法与王法刚、宋光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法,王法刚,宋光明,陈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2035-1号原告:刘培法。被告:王法刚。被告:宋光明。被告:陈秀花。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三被告银行存款102000元或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名下鲁G×××××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法刚、宋光明、陈秀花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申请人需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