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易流顺侵权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宁夏忠诚劳务有限公司,易流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商初字第141号原告: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王伯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晋喜,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夏忠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易致中,该公司经理。被告:易流顺,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被告宁夏忠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易流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4年10月16日申请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0元,由原告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负担4965元,退回原告江苏东远建筑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4965元。审 判 长 薛伟萍代理审判员 翟志强人民陪审员 袁东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