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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穴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书稿拟稿人核稿人院长对内意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卢某甲。被告:张某。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诉称:卢某甲与张某于199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女卢某乙、一某。卢某甲婚前对张某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张某爱打麻将,不愿做家务,对孩子及卢某甲的关心不够,且脾气暴烈,经常无理取闹,卢某甲无奈与张某分居多时,现卢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原告卢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与张某的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对原告卢某甲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卢某甲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审核与原件核对无异,真实、合法,具有证明力,故对原告卢某甲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卢某甲与张某于199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卢某乙,××××年××月××日生育一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现卢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被告张某系自主婚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姻基础良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引起夫妻关系不和。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理解,互相信任,多为家庭和儿女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卢某甲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与被告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卢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