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宝君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宋宝君,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贾非,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君与被告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宝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宝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1.10元,减半收取1255.55元。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