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宝君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宋宝君,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贾非,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君与被告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宝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宝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1.10元,减半收取1255.55元。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