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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唐建辉与梁焕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辉,梁焕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唐建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梁焕杨,男,汉族,住德庆县。原告唐建辉诉被告梁焕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滢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建辉诉称:被告梁焕杨于2012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收,两年过去了却拖延至现在,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6月6日向被告梁焕杨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被告梁焕杨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梁焕杨于2012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条载明:现借到唐建辉人民币2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梁焕杨向原告借款,并签下一份借条,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梁焕杨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讨仍不归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经原告多次追讨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应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梁焕杨清偿借款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支付借款期间正常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焕杨欠原告唐建辉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期限届满日止),限被告梁焕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偿给原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梁焕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劲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