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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梁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汝权,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4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汝权,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梅,曾用名梁嘉玲,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梅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张汝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汝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汝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汝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汝权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绪超代理审判员  郑寒草代理审判员  宋坤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