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广富与赵海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广富,赵海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广富,男,汉族,吉林省东辽县人,住所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英,女,满族,吉林省东辽县人,住所东辽县。上诉人吴广富与赵海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东辽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吴广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赵海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吴广富同意赵海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二审诉讼中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海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原审原告赵海英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赵海英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广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艳霞审 判 员 陈传冬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