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扬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子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郁亦毅、李雪芳,均系无锡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祝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已由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