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雷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雷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某,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