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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421号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底雪梅,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沈智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从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为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XXX弄XXX号XXX室,故申请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陆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静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