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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沈国刚与彭正忠、王光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刚,彭正忠,王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156号申请人沈国刚,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彭正忠,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光琼,女,1961年12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德昌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受理了沈国刚申请执行彭正忠、王光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正忠、王光琼外出下落不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2)德昌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不受申请人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 宗 华代理审判员 李 凌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偏初扎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