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卢成英与青岛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成英,青岛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194号原告卢成英,城镇居民。被告青岛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徐州路3号.法定代表人梁宗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伟,1970年3月16日日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向国,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成英与被告青岛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成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成英负担。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月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