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彭兴秀 六枝特区三友铁合金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兴秀,六枝特区三友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彭兴秀,女,1963年2月2日生,汉族,原系六枝特区三友铁合金有限公司职工,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路72号附26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302022029。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三友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郎岱镇驿陇村瓦窑堡,组织机构代码75535389-1。法定代表人潘志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2)黔六特民二重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彭兴秀申请执行六枝特区三友铁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三友铁合金有限公司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黔六特民二重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吕永全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