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承才与王小军、蒲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才,王小军,蒲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424号申请人:张承才,男。被执行人:王小军,男。被执行人:蒲春华,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高坪民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西充县晋城镇莲花路“莲花岛”11幢3单元第5层3-5-1号的住房(合同编号:2012002685)。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且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小军、蒲春华位于西充县晋城镇莲花路“莲花岛”11幢3单元第5层3-5-1号的住房(合同编号:2012002685)一套予以续行查封。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