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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李林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斯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价值共人民币224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4万元整)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张某某名下价值共人民币22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少     娟人民陪审员 黄     飞     君人民陪审员 孙燕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