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立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建明诉吴官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明,吴官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保字第34号申请人李建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吴官鸿,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官鸿位于黑龙江省龙江县的房屋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官鸿位于黑龙江省龙江县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二、查封申请人李建明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大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永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