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6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京Q×××××号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高新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新四路与科技路十字时,被在此执勤检查的交警查扣。经鉴定,李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98.96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