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249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委托代理人吴星泰。被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益萍。委托代理人李岚兰。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龙岩连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诉讼保全费用1270元,共计2808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