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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素梅与朱荣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梅,朱荣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陈素梅,农民。被执行人:朱荣章,农民。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朱荣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荣章在银行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荣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