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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皮建锋与恒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建峰,恒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皮建峰,男。被执行人:恒磊,男。本院在执行皮建锋与恒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城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士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