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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二街24号。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昌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法定代表人王德江,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上诉人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常 静代理审判员  毕云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 涵速 录 员  贾玉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