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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古万富与尹彬,唐君建、徐宗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万富,尹彬,徐宗秀,尹青松,唐君建,唐君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629号原告:古万富,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尹彬,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徐宗秀,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尹青松,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唐君建,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唐君燕,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万富诉被告尹彬、徐宗秀、尹青松、唐君建、唐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古万富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