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曹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