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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曹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