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0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关天鹏,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王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丽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关天鹏、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我和王某甲自由恋爱,于2010年1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丙。我和王某甲婚后感情一般,是为了给儿子王某乙办理户口才补办的结婚登记。自怀孕女儿后,我们夫妻之间矛盾激化,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王某甲经常辱骂殴打我。2015年春节期间,我和王某甲多次发生纠纷,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和王某甲离婚,婚生儿子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女儿王某丙由我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我的个人财产归我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本案诉讼费由王某甲承担。王某甲在庭审中辩称:我和张某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张某诉状中诉称我经常殴打她,不是事实,我没有打过她。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甲自由恋爱相识,于2010年1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丙。2015年6月4日张某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甲离婚;婚生儿子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女儿王某丙由张某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张某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本案诉讼费由王某甲承担。以上事实,有张某举证的其本人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定离婚的标准。张某与王某甲婚前经过了解自愿结婚,二人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加沟通,夫妻关系尚能维持。张某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双方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此,对于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曼莉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