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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卜某某与罗某某、唐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齐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发容,刘家春,罗龙友,李忠宝,成都齐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唐关全,张逢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卜发容,女,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喻开富,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家春,男,汉族,1995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喻开富,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龙友,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李忠宝,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成都齐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56201748-8。被告唐关全,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巫登,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逢玉,女,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巫登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组织机构代码58645403-3。负责人:赵猛,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前容,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卜发容、原告刘家春与被告罗龙友、被告李忠宝、被告唐关全、被告张逢玉、被告成都齐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善物流公司)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成都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连基于2015年5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卜发容、原告刘家春诉讼代理人喻开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关全、被告张逢玉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巫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龙友、被告李忠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善物流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成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前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4日上午,唐关全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载刘显富、杨晓容、黄梅)沿新石路由新都往石板滩方向行驶。22时许,车行至安居利沙场路段时,遇罗龙友驾驶川AL31**重型货车由其行进方向右侧辅道驶入主道在该处掉头,唐关全所驾车与罗龙友所驾车左前部在快车道内发生碰撞,致刘显富当场死亡。2015年2月14日经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成公交认字(2014)第0045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关全承担主要责任,罗龙友承担次要责任。故因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被告太平洋财险成都支公司系被告车辆的保险理赔险承保单位,故应由太平洋财险成都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死亡赔偿金447360元;2、丧葬费20897.5元;3、办理丧葬期间的误工费2404元;4、交通费2000元;5、精神抚慰金50000元;6、抢救费776.5元;合计463437.5元(已按除被告前期支付60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成都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龙友、被告李忠宝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划分无异议,被告罗龙友系川A*****号车驾驶员,被告李忠宝系川A*****号车实际车主,二者系雇佣关系。被告齐善物流公司与李忠宝系挂靠关系;事故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成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被告李忠宝垫付现金3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齐善物流公司未到庭答辩。被告太平洋财险成都支公司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划分无异议。事故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成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关全、被告张逢玉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异议,我们认为加重了唐关全的责任,唐关全属于善意搭载;死者刘显富属于农村人口,应按农村标准赔付。垫付丧葬费3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上午,唐关全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载刘显富、杨晓容、黄梅)沿新石路由新都往石板滩方向行驶。22时许,车行至安居利沙场路段时,遇罗龙友驾驶川AL31**重型货车由其行进方向右侧辅道驶入主道在该处掉头,唐关全所驾车与罗龙友所驾车左前部在快车道内发生碰撞,致刘显富当场死亡。2015年2月14日经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成公交认字(2014)第0045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关全承担主要责任,罗龙友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成都支公司系川AL31**号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唐关全支付原告现金30000元,被告李忠宝支付原告现金30000元。原告自行垫付抢救费776.5元。另查明:死者刘显富自2008至2014年12月一直在外从事装修、安装工作。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原告、被告提供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证明、医药费发票、收条、火化证、证人证言为证,且已当庭审查核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唐关全驾驶川A*****号车与罗龙友驾驶川AL31**号相撞,造成刘显富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事实。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做出事故认定,被告唐关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罗龙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本院酌情事故责任比例为7:3,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由被告唐关全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罗龙友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承担支公司系川AL31**事故车保险承保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承担原告损失的赔付责任。对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本院根据原告、被告诉辩意见,举证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如下:1、关于死者刘显富死亡赔偿金按照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因原告提供的工作证明证明其居住地和收入均来源于城镇,所以应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22368元×20年=447360元;2、丧葬费20897.5元;3、办理丧葬期间的误工费41795元÷365天×3人×7天=2404元;4、精神抚慰金40000元;5、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6、医药费776.5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512437.5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成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776.5元,商业第三者险内赔偿120498.3元【(512437.5元-110776.5元)×30%】。被告唐关全承担281162.7元【(512437.5元-110776.5元)×70%】。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诉讼费4119元,由被告唐关全承担(4119元×70%=2883元】,被告罗龙友承担(4119元-2883元=1236元】。关于被告李忠宝支付原告丧葬费30000元。品迭后被告李忠宝应得(30000元-1236元=28764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成都支公司已支付原告(110776.5元+120498.3元-28764元=202500.8元】。被告唐关全应赔偿原告(281162.7-30000元(前期支付丧葬费)+2883元诉讼=254045.7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卜发容、刘家春赔偿金202500.8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忠宝28764元;三、被告唐关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卜发容、刘家春赔偿金254045.7元;四、驳回原告卜发容、刘家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关全承担2883元、被告李忠宝承担12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连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泽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