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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与张占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0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27号。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某、吴某某,该行员工。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与被告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春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秀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