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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殷其凯与乔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其凯,乔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102号原告殷其凯,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君,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原告殷其凯诉被告乔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其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殷其凯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陈士应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