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808号原告曹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