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戎培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培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32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戎培杰,男,汉族,2003年12月30日因扰乱教学秩序被忻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戎培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戎培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戎培杰进入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村西二街被害人范某某的计生用品店内,盗窃被害人范某某HUAWEI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33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2、2015年2月19日晚,被告人戎培杰进入太原市万柏林区恋日温泉小区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苹果5手机1部(未鉴定价值)。赃物销赃,赃款挥霍。3、2015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戎培杰进入太原市万柏林区恋日温泉小区被害人邵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邵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钥匙等物。破案后,追回钥匙1把已发还被害人。4、2015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戎培杰进入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南小区被害人高香梅家中,盗窃被害人高某某Coolpad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2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5、2015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戎培杰进入太原市万柏林区恋日温泉小区被害人杨晓燕家中,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台币100元(折合人民币19.89元),美元1元(折合人民币6.12元)及公交卡1张。现金人民币200元挥霍。破案后,追回台币100元、美元1元、公交卡1张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戎培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告人戎培杰供述、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现场指认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戎培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戎培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戎培杰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戎培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及收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文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