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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樊兆东与菏泽交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兆东,菏泽交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樊兆东,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吴正晗(特别授权),鄄城兴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址: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翟效军(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盼(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兆东与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兆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文起审 判 员  郭利荣人民陪审员  常保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