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茅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欧绪会与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绪会,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欧绪会,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云龙,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法定代表人KENNEYLI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歌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绪会诉被告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欧绪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绪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绪会负担。审 判 长 戚厚碧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