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与张福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张福旺,张小燕,张文法,詹丽云,李炳东,王彩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7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559号。代表人彭湘林。委托代理人刘风光,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京军,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旺,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燕,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法,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詹丽云,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炳东,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彩香,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与被告张福旺、张小燕、张文法、詹丽云、李炳东、王彩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