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凉执字第9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支行与李秀兰、蔡军华、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支行,李秀兰,蔡军华,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900-2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支行(原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城信用社)。负责人周宏,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秀兰。被执行人蔡军华。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永平,系该中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秀兰、蔡军华、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李秀兰、蔡军华已经履行了案款、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院亦按程序减免了被执行人的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凉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学慧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景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