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史在轩与贵州湄潭联怡蓖麻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史在轩,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黄家坝镇。被告贵州湄潭联怡蓖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湄潭县黄家坝镇民建村。法定代表人黄禄均,该社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在轩诉被告贵州湄潭联怡蓖麻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在轩于2015年7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在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在轩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