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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徐强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波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强波,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5月22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辩护人莫又生,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强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建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强波及辩护人莫又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强波驾车搭载绰号叫“陆佰万”的朋友,在“陆佰万”下车后,被告人徐强波发现“陆佰万”遗留了一支自制手枪在车后座,其便将手枪携带以防身。2015年5月10日8时许,公安人员在荔浦县荔城镇中山街老“米奇”网吧楼下路边将涉嫌吸毒的徐强波抓获,并从徐强波身上依法搜查提取自制手枪一支。经鉴定,被告人徐强波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后的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并提供了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荔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徐强波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涉案物品辨认笔录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强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强波被抓获后,向荔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了另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之一的落脚点,并主动带公安民警前往将该嫌疑人成功抓获。因此,被告人徐强波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强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徐强波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徐强波的辩护人莫又生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强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了被告人徐强波被抓获后,向荔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了另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之一的落脚点,并主动带公安民警前往将该嫌疑人成功抓获,因此,被告人徐强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强波驾车搭载绰号叫“陆佰万”的朋友,在“陆佰万”下车后,被告人徐强波发现“陆佰万”遗留了一支自制手枪在车后座,其便将手枪携带以防身。2015年5月10日8时许,公安人员在荔浦县荔城镇中山街老“米奇”网吧楼下路边将涉嫌吸毒的徐强波抓获,并从徐强波身上依法搜查提取自制手枪一支。经鉴定,被告人徐强波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后的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徐强波因吸食毒品被荔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5月22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另查明,被告人徐强波于2015年5月10日被荔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向荔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了另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之一的落脚点,并主动带公安民警前往将该嫌疑人成功抓获。因此,被告人徐强波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徐强波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13日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4月4日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强波及其辩护人莫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条一份、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鉴定文书及枪支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荔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涉案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强波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强波所犯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强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强波于2015年5月10日被荔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向荔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了另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之一的落脚点,并主动带公安民警前往将该嫌疑人成功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被告人徐强波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强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强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黎振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韦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