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苏久云与江苏旋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久云,江苏旋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00798号原告苏久云。被告江苏旋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安港路9号。法定代表人夏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久云与被告江苏旋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苏久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旋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久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久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久云负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