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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陈长平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陈长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161号原告: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蔡正权,总经理。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谢旭辉。委托代理人:郝艳丽,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长平,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明锋、汤诗惠,系广东广誉会计事务所会计师推荐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陈长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因证据原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该款原告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已付),由原告中山市科奕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赞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