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光平、颜秀华与吴振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平,颜秀华,吴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平,男申请执行人颜秀华,女被执行人吴振全,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平、颜秀华与被执行人吴振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秀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光平、颜秀华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988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孝赛审判员 李威力审判员 林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