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培红、张小红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培红,张小红,郝光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培红。被执行人张小红。被执行人郝光满。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培红、张小红、郝光满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750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2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3、2015年6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郝光满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2015年6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小红、李培红名下位于陕西省定边镇南大街东侧,人民路北(香丽苑)020502室房产一套及被执行人郝光满名下位于陕西省定边镇西环路(清华苑小区1#楼)房产一套,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因为该两套房产均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故无法进行处置。5、2015年6月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光满名下车号为陕K×××××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贰年。该车辆经本院查找后无果,故无法进行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6、与本案申请人代理人边秀双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博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