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078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翼,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元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