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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97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振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开始至同年8月份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另作处理)、李某在其居住的东莞市东坑镇黄屋镇江市132号二楼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并提供吸毒用的工具,后李某自行戒毒。黄某甲继续容留黄某乙在上述地址多次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2月14日8时许,黄某甲再次容留黄某乙在上述房间内吸食冰毒。民警于同日在东坑镇凤大村东大市场对面路段将黄某甲、黄某乙抓获归案,后传唤李某到案。经对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测试,黄某甲、黄某乙的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李某的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吸毒工具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审讯录像,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开始至同年8月份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另作处理)、李某在其居住的东莞市东坑镇黄屋镇江市132号二楼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并���供吸毒用的工具,后李某自行戒毒。黄某甲继续容留黄某乙在上述地址多次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2月14日8时许,黄某甲再次容留黄某乙在上述房间内吸食冰毒。民警于同日在东坑镇凤大村东大市场对面路段将黄某甲、黄某乙抓获归案,后传唤李某到案。经对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测试,黄某甲、黄某乙的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李某的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屈臣氏蒸馏水一瓶、玻璃烟斗一个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说明、行政拘留决定书、执行回执等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情况照片及尿液样本照片,审讯录像,证人黄某乙、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李某吸毒的罪行,对此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浩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