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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方志修与廖玉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X,廖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方XX,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文剑,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XX,女,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原告方XX与被告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先泽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XX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剑,被告廖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12月非婚生育一子方X,现已成年;于1994年7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因被告不照顾家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09年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分居已有五年时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廖XX辩称,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双方共同种植蘑菇由40万元收入,要求分割一半;双方在2012年拟定的《离婚协议》对房屋及宅基地有过协议,要求按协议履行;满足被告以上要求则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12月非婚生育一子方X,现已成年;于1994年7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婚生女身份信息、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均未提交夫妻感情方面的证据。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虽然提出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方XX与被告廖XX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方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