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诚服装有限公司与长兴电器(深圳)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泰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电器(深圳)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嘉敏,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泰诚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兴电器(深圳)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深圳市泰诚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市泰诚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泰诚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4元,减半收取5727元,由深圳市泰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5727元由本院退回深圳市泰诚服装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裕华代理 审 判员 唐 毅代理 审 判员 蔡妍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兼) 邹俊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