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韩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孙XX。被告韩XX。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