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冯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