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冯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宪